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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掉钻戒摩托男捡走 律师:不交涉嫌犯罪

发布时间:2012-04-23  来源:新华网-荆楚网  字体大小[ ]

快递掉落45枚钻戒被摩托男捡走 律师:不交涉嫌犯罪

  价值24.8万元的45枚钻戒在快递托运过程中滑落街面,被一名骑着无牌摩托车的男子捡走。昨日(4月22日),丢失钻戒的珠宝公司希望知情人提供线索,帮助找回钻戒。

  该珠宝公司负责人蒋先生介绍,21日上午11时40分,该公司从(武汉)汉口江汉四路的俊华大厦托运45枚钻戒,到黄石路附近某商场专柜。当时,工作人员用专门的包装盒包好钻戒,交给快递员。10分钟后,快递员返回大厦称,他将钻戒遗失了。

  蒋先生大吃一惊,赶紧报警。大智路派出所民警赶到后,调取了沿路监控录像。从监控录像看到,快递员出门后,将包装盒放在电动车脚踏板上,向前开出约2公里,到达铭新街一酒店门口时,包装盒从踏板上滑落,而快递员并未察觉。约1分钟后,一名骑着无牌摩托车的男子从铭新街向西行驶,在此捡起包装盒,调头经汇通路转进京汉大道。至此,该男子还停下车,举起盒子看了一下。该男子穿着深色外套、红色衬衣、红鞋子,年龄30岁左右。

  蒋先生说,近几年,该公司均通过这家快递公司运送珠宝,以前,快递员都将托运物品装进背包,这次不知怎么回事,快递员却将物品放在脚踏板上。这批物品并未通过快递公司报价,但珠宝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额5万元。

  蒋先生希望捡到钻戒的男子主动与该公司联系;如有知情者提供线索,请拨打15926393966,该公司将给予报酬。

  22日晚,记者又联系了快递公司。其负责人称,这名业务员运输货物的方法确实不妥,公司已暂停他的工作;同时,快递公司正配合警方寻找货物。

  对此,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李国宏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270条第2款,捡到钻戒的男子将他人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如拒不交出,已涉嫌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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