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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调解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9-02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孙义军 张涛 刘强)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原告夏某与被告候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投资款退还达成一致协议。该案不仅为当事人化解了矛盾,更通过明确的义务履行规则与法律后果告知,为广大人民群众敲响合伙投资风险警钟,彰显司法定分止争与普法宣传的双重价值。

  据悉,夏某与候某此前因“胃肠超声造影剂项目”建立合伙关系。2023年4月15日至7月14日期间,夏某基于信任,按候某要求通过银行转账向其指定账户支付投资款共计39万元,其中9万元直接转入候某个人账户。然而,投资后夏某始终未获得任何项目收益,经双方协商,候某承诺退还全部39万元投资款,但仅通过第三人转账退还7.611万元,剩余31.389万元迟迟未付。无奈之下,夏某于2025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候某退还剩余投资款31.389万元。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考虑到双方此前存在合作基础,且调解更能高效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沟通协商,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设身处地为双方当事人计算时间和金钱成本,从法理角度,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从情理角度化解双方心结,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提出合理参考意见,最终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候某需在调解协议生效后立即向夏某支付2.389万元,剩余29万元分5年履行,2026年至2029年每年5月31日前给付6万元,2030年5月31日前给付5万元。若候某未全部履行任一年度给付义务,需一次性向夏某支付全部剩余款项。

  此案的调解结果不仅为当事人划定了清晰的权利义务边界,更蕴含多重法律警示意义,对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合伙投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法官提示,合伙具有自愿组合、设立方便、经营灵活等特点,是很多初涉创业者的首选。自然人之间的合伙多发生于亲戚朋友或者熟人之间,往往具有高度信赖关系,但存在以情义代协议、没有账目或账目混乱,易出现“财产混同”“糊涂账”等风险。为此,合伙经营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如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各自分工,尤其是财务收支、现金管理、账目管理必须分开;明确入伙、退伙机制等,从而保障各方权益。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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