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某在一烧烤店与朋友聚会,期间邻桌顾客张某、李某等人交谈声音较大引起王某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后冲突升级,王某先持啤酒瓶砸向张某肩部,后又以水果刀划伤李某背部、腿部。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全身多处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三五好友相约聚会本是一件好事,但本案被告人酒过三巡后却借酒滋事、冲动生非,不仅伤害了他人身体、扰乱了社会秩序,自己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检察官提示大家:饮酒要适量,酒后莫妄为,醉与罪的距离可能就在一线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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