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我的“关键词”丨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
聚焦国家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以案释法|“责任田”的承包费能否继承?

发布时间:2023-03-3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基本案情:

  何某某与李某某婚后生育一子二女,分别为何某一、何某二、何某三。何某二、何某三在婚后先后将其户口迁出,何某某、李某某、何某一在一个户口上,户主为何某一。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何某某、李某某、何某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共承包土地12亩,承包期限为30年。2018年,何某某、李某某先后去世。何某二、何某三认为案涉土地2021年的承包费系遗产,起诉何某一要求依法继承。

  裁判要旨:

  阜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也就是以户为承包单位。本案中,案涉土地是以何某一为户主的家庭承包,承包期限为30年。根据国家对土地承包政策的精神,生不增死不减,耕地承包30年不变的原则,何某某、李某某去世后,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以何某一为户主的家庭成员,虽然人口减少,但是土地面积未变,但其承包经营权已转移给了该户的其他家庭成员。2021年发放的土地承包费的对象是土地承包方,即以何某一为户主的家庭成员,该费用不是何某某与李某某生前就已经取得的,不属于何某某与李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不能作为何某某与李某某的遗产继承。

  法官后语:

  家庭承包时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该户中的部分家庭成员死亡,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户仍然存在,则不发生继承问题;如果该户中的全部家庭成员死亡,户不存在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承包地。由此可见,以户为单位的承包地产生的承包费,应由该户的现有家庭成员所有,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作者:运思静)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