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陈佳佳)日前,尼勒克县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管理系统筛查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起诉至该院的所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筛查发现:同一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至该院6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有一人。经系统比对查询,常某符合上级法院关于职业放贷人标准,该院及时上报,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常某亦是全州首个纳入名录的职业放贷人,后续工作将依照规定开展。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精准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自治州分院立足区情、州情制定了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1+N系列实施意见及具体措施的系列文件,以指导基层法院开展工作,众多措施中,包含建立职业放贷人审查制度。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在一定期间内向不特定对象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建立该制度旨在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查甄别,严格执行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标准,对以各种方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高息谋利行为,一律不予保护。
根据文件要求,日前,尼勒克县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管理系统筛查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起诉至该院的所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筛查,发现:同一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至该院6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有一人。上述案件非系列案件,原告常某系尼勒克县某乡村民,其起诉的主要证据均为统一格式的借据,借据显示借期为一个月,约定10%的违约金,未约定利息。所有案件的被告答辩时均主张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并非借据中的借款金额,包含预付利息即存在砍头息。原告常某在部分案件的庭审中认可被告主张的实际出借金额,按照实际出借金额和借据中显示的借款金额,实际月利率为50‰,年利率达60%,远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到期不能偿还的,借款人仍在按月利率50‰的标准支付利息。其余案件常某未能就实际出借金额进行举证,但结合被告的陈述及相关举证,可以明确,常某的借款利率依然远远超过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经系统比对查询,常某上一年度即2019年起诉至尼勒克县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为12件,虽不能计入此次统计数据,但可以进一步说明原告常某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
原告常某符合上级法院关于职业放贷人标准,该院及时上报,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常某亦是全州首个纳入名录的职业放贷人,后续工作将依照规定开展。
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后,对其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依法切断职业放贷人通过诉讼实现非法高额收益的渠道,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运行秩序。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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