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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胎儿能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20-05-1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案情】

  原告驾驶车辆将王某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王某的女儿王小某出生。原告张某某与死者王某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包含抚养费。原告向死者家属赔偿后,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拒绝向原告理赔死者王某女儿王小某的抚养费部分,理由为王小某系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出生,并非为王某生前实际抚养的人,故对王小某的抚养费不予理赔。

  【裁判】

  法院认为,王小某虽然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但根据民法理论有关权利延伸的原理,王小某一旦出生并为活体,其民事主体就应得到承认,其权利延伸至孕育期间,王某某必然与王小某形成法定的抚养关系。本案中王小某现已经出生并为活体,应当视为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并获得交通事故责任人张某某对其抚养费的赔偿,因此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向原告理赔死者王某遗腹子王小某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

  在民法中从来都有对权利延伸的理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遗产继承时应为胎儿保留份额,体现保护胎儿权益的立法精神。因此,本案中王小某虽然在事故发生时未出生,但在事故发生后王小某已平安出生并为活体,其为死者王某应当抚养的人,其民事权利应当予以延伸,并予以保护。(田玉琴)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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