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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齐仁敬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7-03-20  来源:中国检察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检察新闻讯(宗威)近日,经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齐仁敬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3月,时任沭阳县北丁集乡财政所副所长(主持工作)被告人齐仁敬,受时任北丁集乡党委书记马涛(已判刑)安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帮助企业借款经营为由,将北丁集乡500万元财政资金转入被告人齐仁敬在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个人账户上,用于帮助马涛的亲戚李某某完成在该银行的揽储任务。

  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齐仁敬利用上述已被挪出的500万元财政资金在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沭阳支行、江苏沭阳合作银行其个人账户上流转,用于帮助秦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完成10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揽储任务。直至2011年4月,被告人齐仁敬将上述500万元财政资金归还北丁集乡政府经费户。期间产生的利息18000余元被被告人齐仁敬占为己有。

中国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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