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近日发布施行,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32种违规行为将被问责,凡出现违建泛滥、自建违建不拆等5种情形,相关公职人员将被先免职后处理。
《办法》按照拆违、拆迁工作的不同主体分类,列举了5个方面32种需实行责任追究的具体违规行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对拆违、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7种情形将被问责。
全市各级发改、住建、公安、国土、工商、安监、规划、城管等行政职能部门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土地和规划的用途、性质和条件,或者擅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准通知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等7类行为,也将被实行责任追究。
负责组织、实施和参与拆违、拆迁工作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9类行为将被问责,包括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准通知书而擅自实施拆迁,或者擅自扩大拆迁许可范围实施拆迁的;擅自修改拆迁档案和资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一律先免职后处理:因监管不力,造成辖区内出现大面积违法建筑,产生恶劣影响的;搭建违法建筑,拒不拆除的;阻挠、抗拒依法拆违、拆迁的;对拆违、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其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纪宣 颜芳)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秀娟 |